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院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办法》(海大研字〔2018〕27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实行申请制和推荐制。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评选学年内无挂科记录;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评选学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申请资格:
1. 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者其他保留学籍情况;
2. 处于学校纪律处分期限内尚未解除;
3. 未参加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四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群体四类。
第五条 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主管,在学院团总支的指导下,由各班级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优秀研究生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用以表彰身心健康、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奖励人数为可参评研究生人数的 15%。
(一)申报具体要求:
基本修业年限内;
在校注册满一年;
(3)身心健康、品学兼优、科研成绩突出、综合素质高。
(二)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三)评选方式: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负责组织开展。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班级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班级评选工作小组审核评议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学院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工作小组审核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送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用以表彰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干部,奖励人数为可参评研究生干部数的15%。
(一)申报具体要求:
基本修业年限内;
担任研究生干部满一年以上(包含一年);
组织能力强,具有奉献精神。
(二)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三)评选方式:
1.优秀研究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担任学院团总支、研究生会的研究生干部和班级、党团支部的研究生干部,由所在班级提名推荐;
(2)校研究生会、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学生组织或学生社团上级指导部门提名推荐;
(3)其他研究生干部由其分管单位负责推荐;
(4)所有提名者均作为优秀研究生干部候选人提交学院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工作小组。
2.优秀研究生干部候选人需经过学院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工作小组审核评议,并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八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用以表彰在读期间品学兼优的毕业研究生,主动面向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者或对学校有特殊贡献者优先考虑,奖励人数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5%。
(一)申报具体要求:
(1)应届毕业研究生;
(2)品学兼优,有模范带头作用;
(3)研究生在读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二)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三)评选方式: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负责组织开展。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班级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班级评选工作小组审核评议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学院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工作小组审核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送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若研究生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则撤销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五章 优秀研究生群体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群体。用以表彰组织健全、活动丰富、风清气正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群体,包括优秀班级、课题组、实验室等。获奖数量根据每年申报情况确定。
(一)申报具体要求:
(1)群体成立满一年,人数在10人以上;
(2)群体的组织健全、活动丰富、风清气正;
(3)群体内成员在评选学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三)评选方式:优秀研究生群体的评选,由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群体主动向学院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工作小组按流程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群体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审议择优推荐,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全校答辩、公示,确定获奖名单,上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 本单位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实施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并组织本单位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研究生(群体)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中心)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中心)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收到学院(中心)答复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助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奖助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学校颁发荣誉称号后一年内,经查实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形严重者,学校及学院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相关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为获奖研究生颁发证书,发放奖品,在全校通报表扬并记入其学籍档案。学校授予“优秀研究生群体”荣誉称号,为获奖研究生群体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按15(元/人)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作为群体活动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面向2017级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施行,其中优秀研究生群体自2019年面向全体研究生群体施行。
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