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

发布者:刘珂曼发布时间:2017-11-02浏览次数:453

一、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有关部门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含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规划、科研规划等)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

4.学院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5.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 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7.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8.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9.学院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0.院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校级各类奖惩事项的建议;

11.岗位评聘、岗位津贴的发放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学院安全稳定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5.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院党组织、学院行政班子、教研部主任等的推荐、选拔;

2.各类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4.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评聘委员会和涉及全院性重要工作的领导小组等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学校安排到学院的“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国内外合作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学校下拨学院行政教学业务费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按照学校要求,马克思主义学院实行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下,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对学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党政联席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总支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为院党总支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副院长、党支部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

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正式成员为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院长确定,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应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应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极特殊情况下,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做出决策,但主要负责人须在下次会议上作出说明。

(三)党政联席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表决才能有效。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七)凡前次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主管的负责人和实施的部门及时限要求。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由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发并发至缺席会议的人员及实施部门负责人,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总支干事和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上报学校依法依纪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七、附  则

(一)本规定由中共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经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