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导师工作职责(试行)

发布者:马克思主义学院新闻中心发布时间:2017-11-02浏览次数:305


为保证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一、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应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以自身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来感染、熏陶和训练研究生,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建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三、导师应全面了解研究生政治思想、学业科研及身心健康等各方面表现,注重对研究生的品德教育;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帮助解决研究生学习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四、导师要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指导研究生阅读文献,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引导、鼓励研究生参与重大项目研究。

五、导师应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提供进一步发展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或其它原因,2周以上、半年以内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的,应委托其他成员代行导师职责或请学科负责落实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并将有关措施备案。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或其它原因,预计超过半年(含半年)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应提前3个月向主管院长提出申请,落实导师更换事宜。导师调整措施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导师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导师或研究生可提出申请,由所属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该研究生的导师变更,或指定所在学科负责对该研究生的指导,并将处理情况报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