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细则(讨论稿)(二○一七年七月试行)

发布者:裴消消发布时间:2017-11-02浏览次数:331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是贯彻落实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有效形式。根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特制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细则

  

一、人员组成与会议召集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等组成。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开学由党政联席会成员商定统一例会时间,1-2周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遇紧急处理事项,可随时召集。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于会议前由主持人确定。涉及党的建设工作事项的,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特殊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和研究决定学院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各项重要事项,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与决定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2.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部署,研究制定单位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  

3.研究决定招生、教学与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等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聘、人才引进、教研部主任任免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教师业绩津贴分配、院级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6.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7.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8.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9.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准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须获得应到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充分调研酝酿后再议或请示学校后再定。

第六条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

第七条  会议一般不表决未经会前酝酿的临时动因性议题,以免作出不切实际的决议。对于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提请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当回避。其他列席人员应在坚持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参会。

第九条  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提出方案,在充分征求全体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研究决定,必要时应提请全院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原始记录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公布和通报,以充分沟通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

第十凡是经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工负责的班子成员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十对于应该保密的议事事项,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责任。